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以案释法 >> 正文

以案释法|运输危险货物,必须“持证上岗”!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4日 12:24     资料来源:江门交通运输      点击数:次    【字体:

打印分享到: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法律严格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务必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确保具备规范操作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从源头上筑牢安全防线。

案情回顾

近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江门市新会区江门大道南辅道官冲一路路口对闽J39***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车上运载货物共计342桶,重达4.7吨,货物外包装标注为危险货物3类易燃液体。

经查,闽J39***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人为某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已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押运员戴某已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但驾驶员曾某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因当日该车次原驾驶员临时有事,车队内暂无其他可协调的危运驾驶员,考虑到曾某日常从事普货运输,且正在备考危险货物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遂心怀侥幸安排曾某顶替。经询问,曾某对易燃液体运输过程中易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如何应急处置及相关职责并不清楚,且未携带该车次的危险货物运单。

处理结果

该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聘请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件违法程度和危害后果,给予其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温馨提示

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驾驶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储备和应急处突能力,运输过程一旦发生泄漏、碰撞或火灾,极易因处置不当造成更大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失。请广大危运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拒绝聘用无证人员上岗,运输前确保危险货物运单、安全防护设备等配备齐全,杜绝人、车“带病上路”。




下一条:道路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