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8日 11:36 资料来源: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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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以案为戒 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引导广大从业者合法合规、安全有序开展道路运输经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布一起省内典型案例,供学习借鉴。
1.案情回顾:2025年2月21日,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通过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平台发现,果洛州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班玛县分公司青F*****车辆分别于2024年11月6日在收费公路映汶高速公路-四川阿坝、7日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四川成都、8日在银昆高速-重庆、10日在成那路(成灌高速段)-四川成都等路段有通行记录。通过青海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及青海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核查,该企业经营范围为县际、县内班车及县际、县内包车客运、涉事车辆经营范围为县际班车客运,其上述行为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根据《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的规定,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于2月24日下发《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转办单》,要求果洛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核查工作。2.处理结果:经班玛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果洛州XX汽车有限公司班玛县分公司车辆青F*****根据包车运输合同于2024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运输旅客从班玛县前往重庆市,包车费用陆仟元整,支付方式为对公转账。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调查人员认定果洛州XX汽车有限公司班玛县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果洛州XX汽车有限公司班玛县分公司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元整,处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焦点问题: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其经营者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并载明经营范围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其一或几类)包车客运。本案中,果洛州XX汽车有限公司班玛县分公司车辆青F*****执行运输任务的路线超越经营范围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4.案例评析:包车客运作为一种灵活性强的道路旅客运输方式,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出行需求。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旅游业的发展,包车客运的市场需求旺盛,但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均具备合法资质是法律规定和保障旅客安全及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本案中,果洛州XX汽车有限公司班玛县分公司超越许可事项经营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而且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管,做好“事前”执法服务及“事后”行政处罚;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客运运输市场秩序;广大乘客切勿因车辆调度产生额外费用、价格低廉等选择资质不合规的经营者。另外,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果洛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发挥执法监督和指导、协调作用;班玛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属地综合执法改革实际,紧密联系县综合执法局,并依法委托后者办理此案;县综合执法局受托后迅速成立专项执法小组,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推动本案迅速顺利结案。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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