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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阿里地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9日 17:27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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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阿里地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公告


广大阿里地区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与承租人

为进一步规范阿里地区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经营秩序,加强行业监管,保障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地区交通运输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已取得登记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检查。截至2026126日,发现辖区内已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共44家,其中8家在行政审批部门完成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依据

1.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在办理登记后6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3.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4.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二、责任追究

1.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按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改的,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限期更正;拒不更正或无法取得联系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 未备案仍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阿里地区交通运输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请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高度重视备案工作,积极配合,按时完成备案。

【阿里地区交通运输局】温馨提示:为了保障您的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选择合规租赁企业与车辆。合规企业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经营备案,合规车辆应登记为“租赁”性质且所有人为租赁公司您可通过“交通运输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信息查询-道路运政信息】栏目核实企业与车辆备案情况。




阿里地区交通运输局

20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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