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案 由
陈**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陈某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危害后果不大且不存在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属于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为:“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
非法营运行为隐蔽性高、流动性强、危害性大,不仅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更危及乘客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1.驾驶员未经正规培训,驾驶技术无保障;2.未经有关部门定期检测,车辆技术状况无保障;3.无技术平台实时监控运行状态,不安全操作行为的纠正无保障;4.未参加购买相关保险,无抗风险能力,重大交通事故赔付无保障;5.普遍存在甩客、绕道、价格欺诈等行为,有的成为不法分子作案的工具,乘客安全无保障,是各地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
陈**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情况是阿里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此案的发生暴露出了我地区群众对于非法营运行为的危害,以及对非法营运的相关制度、规定不够了解,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从而导致整体的客运市场混乱无秩序。一是由于阿里地区的客源不稳定淡季、旺季客源数量差距非常明显,导致旺季班线运输力量满足不了客运需求使非法营运车辆有机可乘。二是乘客自身安全意识不足,为寻求方便快捷而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不了解非法营运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非法营运由于现阶段科技发达,在整治中我们发现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在网络上组织客源、完成交易,这加大了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难度。
下一步执法部门还需积极发挥与网信、公安等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优势,及时获取“黑车”司机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发布的揽客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效维护客运行业的安全稳定,保障广大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